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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半岛全站

发布时间:2023-11-16 23:03:37    阅读量:

  半岛全站利用自制的小钢钎、钳子以及打火机等工具将低价白酒“绵竹大曲”“丰谷二曲”

  被告人陈某再以网络渠道如微信朋友圈等,公开进行销售,在向他人销售伪劣白酒时,谎称该酒来源于串货或酒厂内供酒,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销售金额达到2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绵竹大曲”“丰谷二曲”等低价白酒翻装“丰谷酒王”酒瓶中,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丰谷酒王”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其后将低价白酒进行翻装并销售该白酒,是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是一种“傍名牌”的假冒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

  其非法经营数额为270万,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7万元。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半岛全站,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被告人陈某购买低档次、低等级的“丰谷二曲”“绵竹大曲”等白酒作为原料在出租屋内进行翻装“丰谷酒王”,这种非法翻装的行为便属于加工行为,自然可以被认定为生产者。其翻装后进行销售,有偿提供产品亦符合销售者的特征。

  在主观方面,从行为人陈某在废品站收购废旧“丰谷酒王”酒瓶、瓶盖、底座等包装物品,再到批发市场购买低档次白酒,足以表明陈某对于其加工的白酒质量低下是明知的。

  且陈某自2016年起便开始从事翻装,到2018年被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两年,期间销售金额己经达到了270万元,伪劣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均达到了较大规模,对于其追求规模的扩大化显而易见。

  据此,陈某明知自己的翻装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销售金额早己突破了五万元,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本案中半岛全站,陈某用以灌装的低价白酒“绵竹大曲”以及“丰谷二曲”虽然品质不如高价白酒“丰谷酒王”,但“绵竹大曲”以及“丰谷二曲”仍能够饮用,具有酒类产品所应具有的基本使用性能。

  因此,在高价白酒酒瓶中灌装低价白酒的行为不应是“以假充真”的行为,不符合该行为模式的要求半岛全站。

  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以次充好”。此以质量检验合格但不能称为白酒的配制酒,灌装品质优良的白酒,显然属于“以次充好”。

  行为人使用的酒品和酒瓶之间存在标注产品标准与实际产品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不符合该酒瓶标注的产品说明以及实物样品,说低价白酒实际上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无不当。

  更加重要的是,该行为的欺骗性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某是在废品店内购置废弃的“丰谷酒王”酒瓶、底座以及外包装,足以说明陈某并没有获得本案商标所有人丰谷酒业的有效许可,是蓄意为之的擅自使用。

  陈某使用了自己无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主观上对这一点是明知的,存有直接故意。

  从侵犯的对象上来看,用以灌装的酒瓶是行为人收购的废旧的真酒瓶,自然属于“相同的商标”。

  且陈某生产的翻装白酒与“丰谷酒王”属于同一种商品,我国早己开始采用国际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并加入尼斯协定。

  在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上,无论是从商品分类上还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上,低价酒和高价酒均属于同一商品分类,即酒类。

  而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区分不同商家半岛全站、不同品质的商品,从而使消费者基于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记住质量优越的商品,商标是商誉的体现。

  被告人陈某采用了“绵竹大曲”以及“丰谷二曲”进行翻装,其中“丰谷二曲”与被翻装的“丰谷酒王”同属丰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

  但“丰谷二曲”和“丰谷酒王”是用于不同商品上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对二商标是做区分使用的半岛全站。

  假冒注册商标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并没有获得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基础。

  因此,只要是与假冒该注册商标商品不符的商品,即使商标归属于同一品牌,依然构成对该品牌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人陈某非法生产的翻装“丰谷酒王”销售金额己经达到了270万元,早己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

  因此陈某的非法灌装行为实质上剥夺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基于该商标所应获得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其商标、商品质量所积累的商誉,破坏了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更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社会经济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法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以低品质、低价白酒灌装高价白酒再进行售卖的行为屡禁不止。

  低价白酒灌装高价白酒的白酒是否是“以次充好”,是否构成伪劣产品判断的核心不在于价格,而在于白酒的国家标准,产品上标注的国家标准意味着生产者对于产品品质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