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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暨民生领域半岛全站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9 18:58:35    阅读量:

  半岛全站一、榆林市榆阳区某供销社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柴油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在成品油市场执法检查中,对该加油站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经国家煤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榆林)检验,抽检的0号车用柴油所检项目运动粘度、密度、润滑性、闪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半岛全站。执法人员于10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MYZX)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涉案0号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检验运动粘度、密度、润滑性、闪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抽检的0号车用柴油基数2986L,购进价6.3元/L ,销售价7.08元/L,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21140.88元,违法所得2329.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半岛全站,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29.08元;2.处以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33825.4元,罚没款合计36154.48元。(2023年作出处罚决定)

  二、榆林市榆阳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加油加气站销售不合格0号柴油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加油站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经国家煤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榆林)检验,抽检的0号车用柴油所检项目硫含量、运动黏度、十六烷指数、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VI)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煤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榆林)出具的《检验报告》(MYZX),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营业状态,涉案的0号车用柴油已全部向个人销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于2022年6月30日从内蒙古华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抽检的0号车用柴油基数为39359.45L,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向个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8270.9元,违法所得23891.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891.2元;2.处货值金额278270.9元的1.6倍罚款445233.44元,罚没款合计469124.64元。(2023年作出处罚决定)

  三、陕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商品煤冒充合格商品煤产品违法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2年9月20日,接到《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送第2022070250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2022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陕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煤产品,经检验,灰分(Ad)、氟含量(Fd)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远距≤600公里,依据《陕西省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2022年8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复检。2022年11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煤产品。经查,当事人商品煤储煤仓未发现库存有商品煤(规格型号:20-50mm,生产日期/批号:2022.07.21),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煤产品灰分(Ad)、氟含量(Fd)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远距≤600公里的技术要求,该批次商品煤(规格型号:20-50mm,生产日期/批号:2022.07.21)共计300吨,成本价326元/吨,销售价380.65元/吨(含税),货值金额125614.50元 ,违法所得3583.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614.50元)1.5倍的罚款188421.75元;2.没收违法所得:3583.80元,罚没款合计192005.55元。(2023年作出处罚决定)

  四、陕西某煤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煤产品的违法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2年9月22日,接到《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送第2022070214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2022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陕西某煤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煤产品(规格型号﹤25mm,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07月14日),经检验,氟含量(Fd)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远距≤600公里,其他煤种的技术要求,依据《陕西省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2022年8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煤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商品煤产品共计312.92吨、成本价370元/吨、销售价420.21元/吨(含税),货值金额131492.11元,违法所得:588.29元。该批次商品煤已全部销售给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无库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煤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1492.11元1.5倍的罚款197238.17元;2.没收违法所得588.29元,罚没款合计197826.46元。(2023年作出处罚决定)

  五、榆林市榆阳区某工作站伪造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材料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3月17日,本局接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函,榆林市榆阳区某工作站涉嫌构成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事宜中伪造申请材料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与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口头约定,由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榆阳苜蓿”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因申请注册上述地理标志商标必须要有所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的证据,当事人遂将《榆林市榆阳区志》(1994-2011)(陕西新华出版传媒集团 陕西人民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中259页、260页的复印件中擅自修改添加了【榆阳苜蓿】的有关介绍内容,而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关收藏的上述书籍中并未记载相关内容。当事人将篡改后的《榆林市榆阳区志》(1994-2011)(陕西新华出版传媒集团 陕西人民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作为上述地理标志商标申请要件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号为65328812的“榆阳苜蓿”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其代理公司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知晓当事人篡改申请材料。2022年9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上述商标申请材料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这部分内容与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关收藏的上述书籍中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因当事人为被代理方,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4000元。

  六、定边县某百货门市部侵犯“名创优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5月4日,本局接到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举报,位于定边县定边镇东关街101号“名创优品”店铺未经许可在其门店招牌擅自使用该公司第13604462号、第13467375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执法人员随即到定边县某百货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门牌标有该公司第13604462号、第13467375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该店未提供有效授权文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名创优品”商标权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于2021年11月在其门店招牌使用“名创优品”商标标识,其店内经营日化用品,与“名创优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当事人与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授权关系或其店内销售的其他商品来源与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使用“名创优品”标识,侵犯了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5月5日,本局接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移送案件线索函(榆阳(环)移字〔2023〕26号),当事人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手表30块,并移送涉案手表30块。经核查,该批手表包含IWC(万国)、OMEGA(欧米茄)、PATEK PHILIPPE(百达翡丽)、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ROLEX(劳力士)、JAEGER-LECOULTRE(积家)、CHANEL(香奈尔)、LONGGINES(浪琴)、IISSOT(天梭)、CARTLER(卡地亚)知名品牌,无包装,做工粗糙,进货渠道不正规,进销价格与正品对比相差很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从网上购进假冒知名品牌手表60块,进货价为200元每块,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6日在榆林市境内共销售了30块,销售均价为347元每块,销售金额为10418元,剩余30块,分别为IWC(万国)手表5块、OMEGA(欧米茄)手表8块、PATEK PHILIPPE(百达翡丽)手表4块、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手表5块、ROLEX(劳力士)2块、JAEGER-LECOULTRE(积家)1块、CHANEL(香奈尔)1块、LONGGINES(浪琴)2块、IISSOT(天梭)1块、CARTLER(卡地亚)1块。

  经鉴定,涉案手表在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与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即正品)不符,属于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榆林市高新区某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榆林万达广场的榆林市高新区某服饰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GUCCI”商标的皮带3条,标有“Ferragamo”商标的皮带1条。上述商品无吊牌,做工比较粗糙,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来源及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商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后转为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上述商品无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等信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来源及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执法人员于9月26日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授权证明。该批皮带共4条,分别标有“GUCCI”商标和“Ferragamo”商标,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无购买凭据,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店无此商品的销售票据,无违法所得。该批皮带购进的单价为120元,货值金额4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有“GUCCI”商标的皮带3条,标有“Ferragamo”商标的皮带1条;2.罚款4000元。

  九、榆林市榆阳区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4月12日,本局接到投诉称位于榆阳区火车站对面普惠大楼院内某店发现销售假冒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系列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云南白药公司厂家打假人员现场辨认,发现该店共有86支云南白药牙膏外盒夹层“云南白药”字样非水印,外包装图标与正品不一致,为非云南白药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2月6日和2023年2月7日从河北超灿商茂有限公司购进两箱205克劲爽薄荷味的云南白药牙膏各48支,共96支,已销售31支,剩余65支,进价为22元,售价为23元;购进两箱215克留兰香型的云南白药牙膏各48支,共96支,已销售84支,剩余12支,进价为21元,售价为22元;购进一箱230克薄荷清爽味的云南白药牙膏48支,已销售39支,剩余9支,进价为22.8元,售价为23.8元。

  经云南白药公司厂家辨认,涉案云南白药牙膏外盒夹层“云南白药”字样非水印,外包装图标与正品不一致,为非云南白药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4元,罚没款合计3154元的行政处罚。

  十、榆林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的违法广告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接到“陕西广慈泌尿专科医院在榆林公交车车体发布内容为:广慈男科呵护男人的医疗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合法”的举报后,立即对违法医疗广告制作者榆林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景某某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在制作时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进行制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接到陕西广慈泌尿专科医院的广告诉求后,索要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广告成品样件,在制作时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进行制作,在广告内容中加入:“广慈男科 呵护男人”,随后在2023年3月17日向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振兴广告有限公司提交车体广告发布审批单,经审批后在12辆公交车上发布上述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神木市某泌尿生殖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3月22日,根据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口外墙设有电子屏广告牌,内容有:“专业治疗前列腺炎、生殖泌尿感染、阳痿早泄、宫颈糜烂、无痛包皮术、微创腋臭术、家门口的平价专家门诊”的医疗广告;在院内张贴“严新来特邀专家”个人形象介绍,内容有:“泌尿外科主任资深男科领域专家、西安空军医院副主任医师,从事男科临床30余年,对前列腺、性功能障碍、泌尿感染病毒感染等疾病的治疗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的医疗广告。经查,当事人从3月16日开始在该院门口外墙电子屏投放内容为:“专业治疗前列腺炎、生殖泌尿感染、阳痿早泄、宫颈糜烂、无痛包皮术、微创腋臭术、家门口的平价专家门诊”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中包含疾病名称;当事人在院内张贴“严新来特邀专家”个人形象介绍,内容有:“泌尿外科主任资深男科领域专家、西安空军医院副主任医师,从事男科临床30余年,对前列腺、性功能障碍、泌尿感染病毒感染等疾病的治疗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的医疗广告。制作费用30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

  当事人发布含有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半岛全站,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榆林某集团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开展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对重型栏板货车陕KL9513、重型罐式货车(危化品运输)陕K80889、蒙 K71059的检验中,检验人员在对车辆的检验中出现减少、遗漏规定的应当检验的项目,做出判定、出具检验数据,并由授权签字人王彦飞签字签发3份编号:19、14、34的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半岛全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米脂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开展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米脂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对中型普通客车陕KB5642、中型自卸货车陕KH9318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时,车辆底盘部件检查中未使用间隙仪、未查验传动系部件,对转向系部件和传动系部件作出合格判定,并由授权签字人惠艳梅签字签发结论为合格的编号06半岛全站、0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稽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彰显了市场监管队伍“执法为民”的原则,展示了“铁拳”行动的效能,真正实现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持续守护人民群众幸福感与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