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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面对“商标撤销”制度给商标布局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发布时间:2022-11-24 01:25:25    阅读量:

  “通过高沃经典案例之撤三案例,解析商标撤销行政案件的诉讼思路和解决方案。”

  注册多年的商标被他人莫名提出“撤三”请求。面对国知局的撤销通知书,企业慌忙之中疲于应对。产品图片、门店照片、获奖奖牌、成交合同和发票,多达上百件的“所谓证据”未被国知局所采纳。终因证据不足、证明效力不高而导致商标被撤销。前述情况在商标案件中成为频发的固定剧情。如果这样的情况正发生在你的企业,那么需要通过哪些方法保住商标?走诉讼争取的成功率高吗?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如何搜集商标使用证据?不论商标是否保住,今后商标布局该怎么做?针对以上常见问题,高沃律所专业商标律师通过直播的形式带您来详细了解!

  陈绪飞,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商标诉讼律师。具有丰富的商标行政案件、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以及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办理经验。陈绪飞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余年。曾于2017年至2020年担任北京某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商标案件1100余件。

  在企业商标布局中,如何合理运用商标法关于商标撤销制度的规定,对构成阻碍己方商标注册的商标提出撤三?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提出撤三应如何应对?如果商标被国知局裁定撤销,采用哪些诉讼策略和方法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将商标挽回。

  (二)如果他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成为你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是否可以对方“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对其撤销?自己在正常使用中的商标突然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应对?

  本案涉及商标法律问题:判断商标使用事实的证明问题,应当结合商标权人所在行业实际经营活动情况、商标所对应商品的功能特点,BOB以及相关市场习惯等因素综合考察认定。也既是,不同行业、不同商品、不同服务的商标使用证据不易搞一刀切式的判断模式。

  本案涉及商标法律问题:“撤三”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之后,应积极向法院提供新的有证明效力的证据,这样才能打动法官,用以证明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切不可“炒凉饭”,也既是,将行政审查阶段已经向国知局提供过的证据又重新提交给法院。

  本案涉及商标法律问题:三年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转帐凭证、物流运单”等。通常情况下,所有票据都应标注诉争商标。如果没有标注,能够形成证据链的多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也是可以做为商标使用证据的。

  本案涉及商标法律问题:通常情况下,所有票据都应标注诉争商标。如果没有标注,能够形成证据链的多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也是可以做为商标使用证据的。对于机械类商品,如何举证证明商标的使用?合同、发票、产品图片是否可能成为证据链?

  本案涉及商标法律问题: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仅向法院提供单一证据,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销售票据上没有标注日期,该证据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

  本案涉及商标法律问题:我国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意图旨在将市场上已经死亡的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上清除,以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和清理闲置不用的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公平竞争。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1、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商标使用么?2、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BOB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视为商标使用么?3、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视为商标使用么?

  朋友们,如果你正遇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向国知局提出”撤三“请求,那么,BOB在观看此次直播之前,请拿出你的裁定书(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向国知局(或一审法院)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把这些材料准备好来观看我们的直播,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边听边分析。同时根据你自身的情况可以准备1-3个问题向陈绪飞律师进行提问。

  商标法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商标,即使三年指定期间没能正常使用商标,通过后期的积极举证,也是有可能通过诉讼方式将商标成功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