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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检两院在行动——市三中法院审结两件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2-12-03 19:00:09    阅读量:

  大数据时代为公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同时,个人信息被恶意非法泄露、盗用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尤其在消费领域,当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不良商人利用优势地位,大规模的违法收集、使用时,将严重侵扰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民法典》和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违反者不仅面临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市三中法院办结两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合法权益。

  案例一: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隆某某利用顾客在其通讯营业厅购买手机、充值话费等机会,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顾客手机号码、验证码数百条并通过微信群出售给上家注册APP账号,并从中非法获利。

  案例二:2021年1-7月,被告冉某某利用顾客在其手机专柜购买手机、办理业务、咨询手机功能等机会,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数百名顾客的电话号码发到被告加入的“抖音新5R10R”“京东拉新8”等微信群中,同时将收到的验证码发送到上述微信群供他人注册会员账号,并从中非法获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为原告与被告隆某某、被告冉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书确认,因被告隆某某、被告冉某某非法出卖他人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的行为侵害了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BOB造成了他人电话号码被用于注册APP账户后,可能存在透支消费、BOB后续违法使用等风险,故隆某某、冉某某应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后15日内逐一致电各被侵权人,并协助各被侵权人注销已注册的相关APP账户,以消除危险,并由二侵权人分别在被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媒体采用公告或致歉信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两份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分则人格权编专章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进行了规定。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本案中,二被告在未取得相关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获取含有消费者姓名、电话号码的个人信息,以牟利为目的,BOB将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二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本案的处理,较好的保护了公民信息安全,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二被告及时消除其不法行为的影响,公开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决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BOB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OB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BOB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BOB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原标题:《保护公民个人信息,BOB法检两院在行动——市三中法院审结两件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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