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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行政公益诉讼 保护河道行洪

发布时间:2022-12-01 01:57:07    阅读量:

  本报讯“河道内的养殖场拆除了,河道通畅了,臭气熏天、BOB污水横流的老难题也都解决了!”近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在对汝河汝南段养殖场拆除情况进行回头看时,周边农户对整治效果“拇指向上”。

  汝河,全长222.5公里,是豫东南一条重要的行洪河道。汝河汝南县张庄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多处养殖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修建,建设面积总计多达16041.15平方米。

  去年7月15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汝河汝南张庄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修建养殖场线索进行立案。经走访调查及从县市场监督、水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后查明:刘某甲养殖场、刘某乙养殖场、刘某丙养殖场、洪汝养鸡场、田某某猪养殖场、王某某养殖场等6处在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畜禽养殖,大都未进行相关登记信息,也无环评手续及土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定,上述养殖场地处河道管理范围内,但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予以建设厂房,影响河道行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依据《河南省总河长令第2号关于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行动的决定》第七项“落实属地责任”的规定,属地政府应当对该违规建厂、建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加强河道管理区内的防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去年8月11日,该检察院向汝南县罗店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河道管理区域内的修建养殖场行为依法处理;同时对所拆除的涉案养殖场进行河道生态修复,BOB确保行洪安全。

  为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见效,驻马店市、汝南县两级检察机关实时跟进督促整改,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多次与属地政府沟通、与涉案养殖场的经营者释法说理,助力问题的根治。

  当地政府及时将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养殖场予以拆除,BOB同时对已拆除的养殖场进行生态修复。对田某某猪养殖场、洪汝养鸡场两处,因规模大、场内猪、鸡较多,且牵涉历史遗留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导致拆除难度极大,该检察院及时将此情况向县级河长汇报,引起汝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强力推进,在当地镇政府、县河长办、县人民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做通养殖场经营者的思想工作,该两处养殖场被拆除完毕,完成生态修复。该案的成功办理,消除了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恢复了受损生态环境,保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河长+检察长”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与河长制办公室同向发力,聚焦案件难点、焦点,在调查核实证据、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河湖治理历史遗留等老大难问题,贡献检察智慧,共同推动了河湖生态保护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