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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时丨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2-11-29 22:02:32    阅读量: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原告是公民、BOB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即俗称的“民告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行使国家公权力,企业等市场主体属于被管理人,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行政诉讼中,BOB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BOB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9.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则需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没有特别规定,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诉讼费一般先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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