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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29 15:01:55    阅读量:

  近期,彝良县人民法院荞山人民法庭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多数民间借贷都有担保人,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BOB现以其中一案为切入点,探讨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三个问题。

  李某与陈某系好友。2021年2月9日,李某因做工程急需向陈某借款50000.00元,陈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账户转款50000.00元。双方约定2022年2月9日归还,并由胡某为借款提供担保,BOB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向陈某出具了借条,担保人胡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催讨借款无果,遂于2022年10月23日诉至彝良县人民法院荞山人民法院法庭,请求判令李某和胡某偿还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担保人胡某承担何种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担保人在李某向陈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并捺印,陈某对胡某作为担保人予以认可并接受,故胡某与陈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涉案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陈某与胡某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陈某于2022年10月23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同时陈某亦未举证证明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了仲裁,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担保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责任,而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了重大修改,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对债权人而言,一是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如果想要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明确约定。二是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债权人为了增加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增加适当的保证期间,以防保证合同过了保证期间而导致约定的担保失去价值。三是要注意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债权人在债务到期3年内要积极主张债权,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担保人而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所有担保责任中唯一承担无限责任的保证方式,一旦作为保证人在相关债权债务合同中签字承担了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将要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责任十分重大。生活中常见的保证合同大部分属于无偿合同,保证人只承担担保义务,BOB没有权利也没有报酬。所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衡量保证责任的风险,慎重签字,防止因为债务人违约,导致自身财产面临巨大损失,昔日亲友反目成仇。

  对债务人而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偿还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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