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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瀚公司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9 15:01:3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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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涉案金额: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41,723,142.77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近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桂东电力”或“原告”)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桂1102民初3242号),BOB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7月7日,公司就与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翰公司”)、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健公司”)、李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三被告广翰公司、BOB秉健公司、李华昌退还原告桂东电力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41,723,142.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责任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详见2022年8月2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一审审理已终结。

  近日,公司收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桂1102民初3242号),法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八条、BOB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广西正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翰公司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编号分别为:GHCG20181218、GHCG20181219)于2022年8月26日解除;

  2.被告广翰公司应向原告桂东电力退还货款29,952,000元并支付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1,691,142.77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9,952,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1.5%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广翰公司向原告桂东电力支付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0元;

  4.原告桂东电力有权对被告广翰公司出质的其所持有的柳州市广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出质股权数额为36,750,000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秉健公司在出质股权范围内对被告广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原告桂东电力有权对被告秉健公司出质的其所持有的柳州市广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出质股权数额为12,600,000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3,850元,减半收取126,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翰公司、秉健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诉讼是公司经营工作中正常的催收行为,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积极举措。本次诉讼明确了被告广翰公司的还款义务,确认了被告广翰公司及被告秉健公司的担保责任,有利于公司收回相关款项。

  (三)截止目前,公司已对本诉讼涉及的货款计提了2,396万元坏账准备,如未来能顺利收回货款,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四)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桂1102民初3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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