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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半岛全站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07 09:12:59    阅读量:

  半岛全站《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认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半岛全站,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从事相关认证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半岛全站半岛全站。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半岛全站、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半岛全站,无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相关认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