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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章

发布时间:2023-09-28 22:50:28    阅读量:

  半岛全站第五十一条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半岛全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半岛全站、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半岛全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半岛全站、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十条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半岛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