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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的2和20

发布时间:2022-11-27 07:17:36    阅读量:

  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关系权利人胜诉权是否丧失产生争议较多的一个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民事案件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以及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作出的规定。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面对这个在民事诉讼中产生争议较多的议题,2和20这两个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适用,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BOB这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时,得出的结论却总存在不同的认识,不仅没有体现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统一性,而且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为此,笔者特对2和20的诉讼时效期间在审判实践中究竟该如何适用作以下简析,供广大同仁商榷。

  “2年”是民事诉讼案件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的期间,这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此期间属可变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第140条分别对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间中止、中断作出了规定。关于中止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较明确和严谨,在此不作阐述,着重谈一下中断的理解和适用。举一例,A于1997年欠B借款3万元,直到2004年3月A才起诉要求B还款,庭审中,B辩称A从未向其索要过,故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而A则称一直催要了,并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其每年都要过的事实,于是法院便认定该案未过诉讼时效。从本案来看,由于A一直在主张自已的权利,且每次主张的时间间隔均未超过2年,故该索要行为所致的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未过2年,所以,A的起诉没过诉讼时效。就此案例而言,若A的索要行为每次中间都超过了2年,也即,若A于1998年1月第一次索要,产生时效中断,可其第二次直到2001年才索要,如果B 以时效超过来抗辩的话,A起诉的诉讼时效就超过了。由此,反映了时效中断的连续性,BOB即每次的时效中断中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否则,后来的中断将不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20年时效,是民事诉讼案件法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除了人民法院依法因特殊情况予以延长外,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权利人的权利客观地已受到侵害,而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法院予以保护其权利的最长时间为20年,20年内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法院依法予以保护,而20年后才起诉,法院则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7条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由此规定看,我们应着重认识到此20年时效期间的适用前提是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权利已受侵害。若权利人在此20年的期间内任何一个时间已知或应知权利受到了侵害,则此时效便不适用20年的规定,而转为适用2年的一般时效规定或其他法定的特别时效的规定。例如:王某于1985年向张某借款5000元,未有约定还款时间,张某直到2004年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于2003年1月向王某要款未果,现要求还款。则此适用20年时效的规定,但自2003年1月,张某向王某催要未果时,权利便受到了侵害,则自2003年1月起便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张某是于2004年1月才起诉,且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故未超过诉讼时效。

  就此案来讲,若张某于1988年向王某催要借款被拒绝时,其直到2004年才起诉,中间没有索要的中断事由,则此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自1988年起因张某已知权利受到侵害,便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了。而张某若在王某借款后一直没有索要,直到第20年整的这一天才提起诉讼进行索要,则此时效期间仍没有超过。由此,说明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是多变的,其适用的基础是权利客观受到侵害时起的20年内,权利人始终处于不知或不应知受到侵害的状态,而在20年内请求法院保护,法院才予以保护;而若此20年内的一天权利人知道了权利受侵的事实,则转为适用2年或特殊时效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了,这时还需要同时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的规定。

  最后,笔者通过对上述两个时效期间适用问题的分析,总结认为,明知或应知权利受侵的时效期间适用一般时效2年的规定(特殊时效1年的适用1年的规定);权利受侵而不知或不应知的时效期间适用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同时,法院、BOB法官在处理时效争议时,还应着重正确地判定权利受侵的时间,以正确地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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