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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诉讼]ST广珠(600382):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

发布时间:2022-11-25 01:53:52    阅读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因与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泰宁华府开发项目”合同纠纷一案,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14),并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7日、BOB2022年8月31日、2022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该案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41、临2022-069、临2022-099、BOB临2022-121),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2022年11月4日,BOB广州阀门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2民初3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124)。

  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12民初3号之一)(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BOBBOB现将《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对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岭山、BOB杨成杰、陈清平、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粤1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2022)粤1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第44页正文第13行、14行中“且自2022年12月28日起”补正为“且自2021年12月28日起”;

  2.(2022)粤1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第46页正文第9行中“借款逾期利息1,520,369.94元”补正为“借款逾期利息15,203,699.94元”。” 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22-124)中 “2、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偿还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逾期利息1,520,369.94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00,048,68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修订为“2、BOB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偿还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逾期利息15,203,699.94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00,048,68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BOB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